本报北京4月11日电 (记者倪弋、金歆)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。《解释》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,从司法环节发力,推动全链条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,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。
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[文]罪涉及走私珍贵动物[章]、珍贵动物制品罪,[来]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[自]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[知]动物罪,非法狩猎罪[嘛],非法猎捕、收购、[答]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[案]动物罪等罪名。以往[网]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[文]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[章]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[来]规定,实践反映存在[自]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[知]杂情况的问题。对此[嘛],《解释》调整破坏[答]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[案]定罪量刑标准,对破[网]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[文]不再唯数量论,而改[章]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[来]量刑标准,以更好体[自]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[知]的要求。
当前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了“捕捞/猎捕―收购―贩卖”的利益链条,司法实践中,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、猎捕环节,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。基于此,《解释》明确,收购、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。
《 人民日报 》( 2022年04月12日 11 版)